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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流
权利要求撰写系列之六 权利要求
目  录

一、细则、指南中的要求

二、权利要求撰写中的主要问题

三、工作建议




01

细则、指南中的要求



本部分主要关注专利法实施细则20-22条以及审查指南中发明实审部分关于权利要求撰写的内容,尤其关注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以及必要技术特征,具体内容如下:

1.1. 细则20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其中细则20条第二款,是驳回理由和无效理由。

1.2. 细则21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1.3. 细则22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1.4.审查指南——权利要求的类型

在审查指南的发明实审部分中关于权利要求的类型有如下说明:

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第一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第二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属于物的权利要求有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权利要求;属于活动的权利要求有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权利要求。

在类型上区分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情况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均应当予以考虑,而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上。例如,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但是,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例如,主题名称为“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权利要求,其中“用于钢水浇铸” 的用途对主题“模具” 具有限定作用;对于“一种用于冰块成型的塑料模盒”,因其熔点远低于“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 的熔点,不可能用于钢水浇铸,故不在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然而,如果“用于……” 的限定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设备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只是对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则其对产品或设备例如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不起作用。

1.5.审查指南——必要技术特征

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1.6.审查指南——独立权利要求的形式

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当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被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 “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 的方法的装置,…… ”。这种引用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是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被看作是从属权利要求。对于这种引用另一权利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均应予以考虑,而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对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产生了何种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即其包含有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实质上不一定是从属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1 为:“包括特征X的机床”。在后的另一项权利要求为:“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在这种情况下,后一权利要求也是独立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外,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例如,一项涉及照相机的发明,该发明的实质在于照相机布帘式快门的改进,其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只要写出“一种照相机,包括布帘式快门……” 就可以了,不需要将其他共有特征,例如透镜和取景窗等照相机零部件都写在前序部分中。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中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中的技术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例如:

(1)开拓性发明;

(2)由几个状态等同的已知技术整体组合而成的发明,其发明实质在组合本身;

(3)已知方法的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在于省去某种物质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种物质或材料代替另一种物质或材料,或者是省去某个步骤;

(4)已知发明的改进在于系统中部件的更换或者其相互关系上的变化。


02

权利要求撰写中的主要问题


权利要求分为独权与从权,在大多数的情况下,独权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最核心的发明点确定被保护的主题体现最大的保护范围从权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有价值的附加技术特征无效程序中对独权的补入保护最佳实施方式保护行业优选实施方式保护自身采用的实施方式

(一)关于独权

独立权利要求容易出现的问题在于:(1)保护范围不合理、(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3)未考虑侵权主体、(4)文字与方案不对应。具体来说:

(1)保护范围不合理

保护范围不合理包括保护范围过小或过大的情况,如果保护范围过小,那么申请人的利益受损。如果保护范围过大,将现有技术也囊括进去,会导致权利要求失去新颖性。

(2)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驳回理由和无效理由。在实际工作中,如果独权缺少必要技术特征,通常意味着代理师在撰写时对方案的理解存在问题。

(3)未考虑侵权主体

专利的主要价值就体现在其排他的权利上,若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不考虑可能的侵权主体,会使得该专利的价值大打折扣。例如在权利要求中包括用户的操作或者方案的实施主题不单一等问题,均会成为维权时的障碍。

(4)文字与方案不对应

代理师在撰写申请文件时,理解了方案,也构思了希望保护的范围,但是,从思维落到文字,是容易发生歧义或错漏的环节。简单举例,在权利要求中时常出现的“A和/或B”,代理师应当注意这是包括了A、B、AB三个方案,在使用这类描述时,应当明确自己所用的文字是否与实际希望表达的方案一致。

2.1.案例一——未考虑侵权主体、保护范围不合理

案例一: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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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技术:

目前国内公共自行车的租赁模式基本上是用公交IC卡、公共自行车专用IC卡在固定的基站点借还车辆。

一般公共自行车专用IC卡需要到指定的服务机构购买。办理时,需凭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最低存入定额元现金后办理。车辆归还时持卡人需在各基站刷卡租、还车及结算租车服务费用。

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发明的目的是针对现有公共交通体系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一种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无固定取还点限制,任何地点即可就近取车、就地还车。

独立权利要求:

1、一种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其特征是它包括用户终端、多台装有车载终端的自行车、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和车辆搬运系统,其中:

用户终端,是用户自有的具备通讯功能的终端设备,用于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发送服务请求,并接收反馈结果;它包括:用户输入模块、用户输出模块、用户发送模块和用户接收模块;

车载终端,用于车辆定位、接收平台信息、用户认证;它包括:定位模块、车辆信号发射模块、车辆信号接收模块、车辆信号输入模块、车辆信号输出模块、自行车锁模块、存储模块和处理器;

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用于接收且响应用户用车请求,指挥车辆搬运系统平衡车辆分布密度,并与各车载终端构成租赁管理系统;

车辆搬运系统,接收运营业务管理平台的指令,对自行车密度进行平衡分布管理

7、一种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方法,应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其特征是它包括以下步骤:

(a)、用户向运营业务管理平台发出用车请求;

(b)、运营业务管理平台根据各运营自行车的定位及状态信息,为用户选定与其用车请求相匹配的自行车,回复相关信息给用户,该信息包括自行车的位置和身份认证信息;

(c)、用户找到相应的自行车,完成身份认证操作并开锁取车

(d)、用户使用完毕,运营自行车恢复待用状态;

(e)、运营业务管理平台使用车辆搬运系统分布车辆密度。

撰写上的主要问题

(1)未考虑侵权主体

权1中同时包括用户终端与车载终端,侵权主体不明确。权7中包括大量用户的操作。

(2)保护范围不合理

在权利要求撰写时,未适当扩展方案。例如用户认证功能,可以由用户终端与平台配合来完成,不一定必须由车载终端完成,在权1中将用户认证的功能限定为由车载终端完成,即无法保护由用户终端与平台配合来完成用户认证的方案,导致保护范围狭窄。

权利要求中包括非必要技术特征,如“车辆信号输出模块”,用于向车辆使用者提供提示、指示信息,与技术问题“就近取车、就地还车” 无关,将此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权,导致保护范围缩小。

2.2.案例二——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案例二:起动磁电机,本案涉及专利侵权案件引发的无效宣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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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简介:

现有技术中摩托车的起动磁电机,在作发电机使用时其碳刷始终压靠在换向器上,从而造成其碳刷和换向器的额外磨损。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解决碳刷易磨损的问题。

采用的方案:离心块沿着圆周方向安装在转子上,所述离心块的一端压靠在碳刷上,另一端通过弹簧固定在转子上,该离心块可与转子同步转动,适当安排离心块的配重和弹簧的弹力,可使离心块在起动磁电机工作后由于转动离心力的作用以适当转速解除对碳刷的压靠,同时,碳刷也在离心力的作用下与换向片分离。

主要争议:

无效请求人:说明书中只有一个实施例,其中包括安装离心块2的部件柱销6 ,独立权利要求中缺少安装离心块2的部件柱销6,柱销6是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采用销栓、柱销、定位销、卡销均可以用于离心块2 的固定,柱销6不是必要技术特征。

复审委的第一次决定(被北京第一中院撤销)

按照说明书所提供的技术方案,必须用“柱销”将离心块2固定于转子9上,才可以实现发明目的。虽然不含有“柱销”的技术方案的确可以实现所述发明目的(对该事实双方当事人均认同),但是这种不含有“柱销”的技术方案并未记载在说明书中。基于说明书中记载的方案,柱销是必要技术特征。

决定:权利要求1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4也未记载该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全部无效。

复审委的第二次决定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是对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到的技术特征,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采用销栓、柱销、定位销、卡销固定的方式均为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故采用柱销固定不是必要技术特征。

决定:权利要求1不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权利要求全部有效。

对实务的启示

(1)应当理解:具体实施方式中提供的实现方式,是举例说明,哪怕只有一个例子也不应简单认定是必要技术特征。

(2)注意在说明书中提供与独权完全对应的实施方式,并说明其能够解决技术问题,获得有益效果。

(3)对于能够想到的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对支持权利要求有帮助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提及。

(二)关于从权

从属权利要求容易出现的问题在于:(1)重复限定、(2)引用相关问题、(3)布局不合理。具体来说:

(1)重复限定

重复限定带来权利要求不简要的问题。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1、重复已有特征

即增加的是之前已经写明或者隐含的特征,例如:“……其特征在于,所述三轮车具有三个轮子。”“1、……其特征在于,第一设备将第一信息发送给第二设备。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设备具有发送功能,所述第二设备具有接收功能。”

1-2、限定未改变保护范围

限定未改变保护范围,例如:

“……其特征在于,所述轴承由金属制成,或由非金属制成。”

1-3、技术方案选择而非限定

技术方案选择而非限定,例如:“2、……其特征在于,所述元素是氟或氯或碘。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其特征在于,所述元素是氟。”

(2)引用相关问题

引用关系混乱造成从权所要保护的方案出现问题。或语言组织不当造成与实际希望保护的方案不同。

缺少引用基础有案例如下: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所述XX和XX集成封装组成AAA。7、根据权利要求3或6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XX。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XX。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XX,其特征在于,所述AAA上设置有B。”

本案例权3中未涉及AAA,而权7引用3或6时,当权7引用3时,权9中的所述AAA缺少引用基础。

(3)布局不合理

从权布局应有层次性,保护范围层层递进。布局不合理则是布局没有层次,或者未保护典型或重要实施方案。

在从权布局时,可以有树式引用和链式引用两种。其中树式引用如下:

1.  一种X,其特征在于,内容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其特征在于,内容2。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其特征在于,内容3。

链式引用如下:

1.  一种X,其特征在于,内容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X,其特征在于,内容2。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X,其特征在于,内容3。

树式引用中权3的保护范围大于链式引用的权3,两个权3保护的方案并不相同,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布局方式。

03

工作建议


3.1.对权利要求的总体要求

(1)文字清楚、简要,不存在重复限定。

(2)不遗漏发明人提供的发明点。

(3)涉及标准的申请,应布局与标准严格对应的权项。

(4)技术方案应当理解准确、核心发明点理解无偏差。

3.2.对独权的要求

(1)保护范围适当,不包括无意义的非必要技术特征。

(2)考虑侵权主体,合理布局独权主题。

(3)不遗漏必要技术特征。

3.3.对从权的要求

(1)布局应有层次性,保护范围层层递进

(2)应当布局与典型或重要实施例对应的从属权利要求。

3.4.在确定保护范围时,应当注意:

(1)有价值的实施例的方案本身一定要保护。

(2)需检查权利要求的方案是否包括了现有技术,若是则说明保护范围不合理。 

(3)根据方案的实际情况(例如涉及标准、典型应用、创造性一般但有价值)布局,不一定要追求最大的保护范围。

3.5.注意客户的特殊要求

3.6.一种可行的权利要求撰写流程(摘自《专利权利要求书撰写的“七步法”》)

步骤一:确定核心区别技术特征和关键创新点

步骤二,确定最小技术特征集,构造核心独立权利要求

步骤三,审定核心权利要求的技术主题

步骤四,校核核心独立权利要求

步骤五,分层次布置从属权利要求

步骤六,撰写其它权利要求组

步骤七,进行两步整体审核,包括:权利要求全部撰写完毕后的审核,撰写说明书的过程中对权利要求的审核

专利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是用于表明本专利/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方案的文件,其在专利文件中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专利文件中的其他部分均可以被看作是为权利要求书服务的内容。权利要求的撰写,需要兼顾形式与实质,需要大量经验的累积来打磨,以上内容,抛砖引玉,与同业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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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虹青

科慧远咨询 知识产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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