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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流
产品出口专利风险防范工作导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为促进企业专利风险防范体系建设,提高企业产品出口专利风险防范工作的管理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引。

 

       第二条【总体要求】不同产业、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其遇到的产品出口相关的专利风险发生可能性、风险类别和影响程度有所不同,企业应根据产品出口专利风险防范的一般举措,结合企业海外业务发展规划和知识产权战略开展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条【工作环节】产品出口专利风险防范应首先进行与本企业产品出口相关的风险行为识别,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行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行为类别和级别,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条【工作手段】企业产品出口专利风险防范一般应做好出口地自有权利保护、专利法律环境调查、专利检索与监控、风险分析、纠纷应对等几方面工作。

 


第二章产品出口专利风险防范工作

 

       第五条【出口地专利申请】出口产品在进行产品构思、设计和研发时,应根据拟出口地的专利保护环境,尽早做好拟出口地的专利申请和布局。

 

       第六条【出口地专利法律环境调查】企业产品出口前,应做好出口地知识产权环境调查,专利法律环境调查内容一般包括:

      (一)专利意识及保护水平;

      (二)专利相关的司法体系及执法环境;

      (三)诉讼情况,尤其是相同和相邻领域的诉讼案件情况,包括发生时间、诉讼频率、原被告情况、审判基准、赔偿数额、发展趋势等;

      (四)竞争对手及本领域主要专利权人在该地区的专利申请和授权情况以及对该出口地的关注度;

      (五)相关的国家和地区标准、行业标准等;

      (六)出口地专利服务机构等。

 

       第七条【专利检索】系统检索在出口地他人申请的与出口产品相关的全部专利,并检索专利的法律状态。对检索结果进行数据整理,排除不相关和无效的专利。

 

       第八条【检索策略】进行专利检索时,不应仅涉及拟出口的产品整体,还应对产品进行分解,对产品的主要组成模块、核心技术、成分、材料、外观等也进行检索。

 

       第九条【检索时机】企业对拟出口的产品,应当在产品设计时针对拟出口国家和地区进行专利检索,做好回避设计。早期未进行专利检索的企业,也应当在产品出口前完成相应的专利检索和侵权对比分析,制定风险应急预案。

 

       第十条【侵权对比分析】对检索结果中与出口产品相关的专利,需要进一步开展产品和风险专利的侵权对比分析。


       第十一条【风险专利分级】对于检索结果中可能存在侵权隐患的风险专利,可以根据风险水平设定风险级别,对风险专利进行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风险应对措施】针对风险专利给出风险应对措施,一般包括:

      (一)回避设计;

      (二)选择已获得专利许可的厂商为供应商;

      (三)与专利权人通过业务合作获得许可;

      (四)直接购买他人专利或购买专利许可;

      (五)搜集影响对方专利权稳定性的证据,做好无效准备;

      (六)通过参与标准运作,降低专利许可成本;

      (七)接受风险、做好抗辩准备,承担风险带来的后果等。


       第十三条【专利监控】企业拟出口的产品,从产品设计到出口销售,应设定专利监控机制,定期监控拟出口国家和地区新公开的与出口产品相关的授权专利和专利申请。


       第十四条【风险管理机制】建立产品出口专利风险预识别、评估、通报和决策机制,对风险专利及时发现、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制定对策,决定采取何种措施处置风险。


       第十五条【专利数据库】企业可建立专利专题数据库,随时跟踪专利动态,发现新风险专利并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十六条【检索和分析主体】具有较强专利检索和分析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在产品设计和产品出口前进行拟出口地的专利检索和侵权风险分析,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利检索和分析。对于确定出口到某国或某地区后,建议聘请当地专利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条【代工、OEM】代工、OEM的产品出口,应注意在代工或OEM合同中明确要求委托方保证享有提供的技术在相应的出口国和地区销售的合法权利,并由委托方对其提供的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八条【其他知识产权】在进行专利风险防范时应结合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如商标、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动植物新品种以及在国外未作为专利权保护的外观设计等。

 

第三章产品国外参展的专利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九条【专利申请】拟出口产品构思、设计和研发阶段,进行海外专利申请和布局时,可考虑行业重要展会展出国和地区的专利申请。


       第二十条【参展国专利法律环境】参展前,企业应了解参展国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保护形式,尤其是能够在展会上可采取的司法保护形式,如临时禁令、边境扣押、刑事途径等。


       第二十一条【展会专利保护机制】参展前,企业应了解展会的专利保护机制,一般可从参展商须知、知识产权告知函、展会相关规定获知。


       第二十二条【参展前的专利检索】参展前,对拟参展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产品专利侵权风险检索和风险评估,对于存在侵权风险的,应当采取回避设计、取消该产品参展、准备购买许可,或制定抗辩策略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潜在风险主体分析】参展前,分析可能提出侵权指控的专利权人并制定应对策略,与参展前曾经发出警告函的专利权人建立良好沟通。


       第二十四条【法律意见】参展前,可聘请当地专利律师出具不侵犯相关专利权的法律意见,并可递交至当地法院。

 

       第二十五条【权利证明文件】若在参展国或地区已申请和获得与参展产品相关的专利,应准备参展产品涉及的专利权在参展国申请和授权的证明文件并携带参展。


       第二十六条【驻场服务】重要展会可聘请当地专利律师提供参展期间的驻场服务。


       第二十七条【参观行为限制】展会现场应对竞争对手及相关专利权人提高警惕,不随便允许参观者拍照和赠送样品或宣传册。


       第二十八条【现场执法应对】参展时若遭遇司法执法措施,应保持镇静,不可置之不理,先确认来人身份和目的,确认执法依据的司法文件,对所询问的个人信息如实回答,有关案情的内容,表示交由律师处理,可要求翻译人员,尽快向组团单位求援或联络驻外单位及律师,尤其注意不能随便签署任何不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执法应对】若参展产品遭遇临时禁令、海关扣押等司法执法措施,应尽快联络当地律师,根据参展产品侵权可能性及其他因素,及时采取适宜的应对措施,如在德国展会上遭遇临时禁令后可提起临时禁令复议、要求对方限期提出正式起诉或与对方和解等。


       第三十条【自有权利主张】如若在参展前和参展时获知其他参展商的参展产品可能侵犯自有专利权,也可利用参展国的专利保护制度和司法执法手段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第四章海外业务拓展中的专利风险防范工作


       第三十一条【专利先行】企业进行海外业务拓展的过程时,专利风险防范工作应作为海外业务拓展的重要工作内容,海外专利申请和布局应先于海外业务正式开拓前进行。


       第三十二条【专利风险调查】在业务拓展初期,需要考虑重点潜在出口市场的专利分布情况,开展专利法律环境调查、专利风险分析等。


       第三十三条【专利策略】企业海外业务拓展中,应制定海外业务拓展的专利工作策略,可考虑:

      (一)海外专利申请和布局策略;

      (二)与当地合作伙伴交叉许可或其他方式合作;

      (三)购买专利或专利许可;

      (四)通过并购,较短时间内合法拥有相关专利权等。


      第三十五条【降低诉讼可能】企业在海外业务拓展中,应通过开展专利风险的防范尽量降低专利诉讼发生的可能性,但在风险预案时应考虑建立诉讼应对机制。


      第三十六条【其他知识产权】开展海外专利布局规划时,同时还应考虑其他知识产权的工作策略,如商标海外注册策略等。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使用】本导引供进行企业产品出口专利风险管控时,结合自身实际参考使用,其他组织可根据实际需求予以借鉴。


       注: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IPFuTure科慧远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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