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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硬件购销合同的知识产权条款解析

       软硬件系统采购与销售合同(以下简称为“软硬件购销合同”)是指买卖双方采购和销售软件与硬件产品时所签订的买卖合同。软硬件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而同时其中的软件购销又属于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软硬件购销合同在商业实践中较为常见,与技术合同中的各类合同关系都十分密切,并且我国法律还规定了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可参照技术合同的规定执行。

       软硬件购销合同的标的就是合同双方买卖硬件的行为以及对软件著作权许可的行为。买卖硬件旨在将硬件的物的所有权从卖方转移给买方;对软件著作权许可旨在将卖方对软件的著作权权利许可他人行使。

      软硬件购销合同的知识产权条款,即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各项相关问题的条款主要包括:

     (1)许可范围条款;

     (2)许可限制条款;

     (3)知识产权担保条款;

     (4)改进技术的归属条款;

     (5)技术服务条款;

     (6)保密条款。

      以下逐一进行简要就介绍。


(一)许可范围条款


       在软硬件购销合同中,硬件购销不会涉及到许可范围这个问题,因为硬件在交付后所有权即转移到买方,买方对该硬件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全部权利,可自行支配,无需再征得任何人许可。

       软件购销则涉及到许可范围的问题,主要是关于约定卖方向买方授予多大范围使用其软件的问题。一款软件一旦成为了购销合同的标的物,通常说明该软件的许可交易已经较为成熟,卖方反复多次的与各种不同的买方进行交易,因此卖方对于该软件面向不同客户需求、所支付的不同价格,会相应的决定该软件许可范围的大小,例如软件的使用期,用户数量,使用模块等。

       在软硬件购销合同中,软件许可范围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许可期限、许可地域、许可场合、权利内容、许可方式、分许可权。

      (1)许可期限。约定卖方许可买方使用该软件的时间期限,是若干年限的使用还是永久的使用。


      (2)许可地域。约定买方应在哪些区域范围内使用该软件。


      (3)许可目的。约定买方应仅限于将该软件用于哪些目的,例如仅于研发、内部使用目的。


      (4)权利内容。约定买方对该软件享有哪些使用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8条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9项权利,较为常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翻译权等权利。


      (5)许可方式。约定卖方授予买方许可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非专有使用权是普通许可,最为常见,买方使用软件的同时卖方也可以使用该软件,也可以许可其他人使用;专有使用权按照买卖双方的约定来确定专有使用的具体方式,通常包括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两种。

       排他许可的情况下,除卖方外只能由买方一家使用,不能再许可给第三方;独占许可的情况下,只能由买方一家使用,任何人都不得使用,包括卖方自己。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意味着当买卖双方约定了授予买方该软件的专有使用权但未明确其具体内容的,则授予的专有使用权应视为是一个独占许可。

       对于软硬件购销合同来说,通常卖方向买方授予的软件许可都是普通许可,因为卖方通常需要将该软件反复许可给其他买方,一旦授予一家买方排他或独占许可,则会使卖方对该软件的权利大大受限,无法再许可他人。但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卖方可能会在每一块较小的许可地域范围内授予一个买方在该地域的独占或排他的使用权利。


      (6)分许可权。约定买方是否可以再将该软件许可给其他人使用。这就好比一个租客是否可以将房屋再转租他人。在软硬件购销合同中,通常需要通过批发商、分销商来开展销售,而软件的批发和分销就是一种分许可,卖方授予批发商和分销商对软件分许可的权利,而批发商和分销商则又可以成为卖方向他人分销该软件。


(二)许可限制条款


       在软硬件购销合同中,许可限制条款同样也是只存在于软件购销中,硬件购销不存在许可,因此也没有许可限制的问题。对于软件购销来说,这一条款是为了维护卖方或软件所有权人的利益,确定买方在使用该软件时应受到哪些限制性的约束。许可范围条款是对买方使用软件的权限范围进行正向约定,而许可限制条款则是对买方的使用权限进行反向约定。


       从卖方角度来说,有时候对买方使用卖方的软件的权利进行正向约定是不够的,反向约定是必要的,主要原因如下:

      (1)需对卖方或软件所有权人的软件进行特别保护;

      (2)避免对卖方、软件所有权人,以及这两者的利益关联方在该软件的使用和销售上产生不利影响;

      (3)需对许可范围条款做补充,避免各方对许可范围认识出现重大误解引起纠纷;

      (4)需对买方提出额外的限制要求和条件。


(三)知识产权担保条款


       买方向卖方采购软硬件的目的通常都是为了企业的商业目的服务,一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软硬件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买方的使用目的将受到影响,可能蒙受重大损失,因此知识产权担保条款对于买方来说十分重要。


        1、硬件购销

        对于软硬件购销合同中的硬件购销,我国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硬件,卖方对买方需承担其知识产权不侵犯第三方合法权利的担保义务。


        2、软件购销/许可

       对于软硬件购销合同中的软件购销/许可,其知识产权担保则与硬件购销有所不同。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均未规定软件著作权许可方应对其许可的软件承担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虽然软件销售合同可以部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在知识产权担保方面却不能适用上述合同法第150条要求卖方对有形的标的物进行担保的规定,因为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技术合同解释第46条对计算机软件许可的合同,规定其可以参照合同法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规定来适用。


       因此,软件著作权许可中对知识产权担保问题的规定,应最终指向合同法第349条和353条,349条明确规定了许可方应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但第353条又规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按照合同法,卖方应向买方承担软件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但是如双方另有约定,则卖方可以不承担。


        因此,在软硬件购销合同中,合同各方通常需要对知识产权的担保做出约定。通常这一条款包括两个基本的功能:

       (1)陈述性功能。对卖方的软件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范围进行明确。范围越大,意味着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越重。

       (2)救济性功能。对于卖方的硬件及软件,一旦出现第三方主张权利的情况,如何对买方进行救济。


(四)改进技术的归属条款


        对于软硬件购销合同中的硬件,其交付后所有权即归属买方,买方对硬件所做的技术改进是买方自己创造的技术成果,其知识产权应归属买方单独所有。


        对于软硬件购销合同中的软件,其交付后买方即获得许可使用的权利,买方对软件做的技术改进的归属问题,可按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分析确定。如前文已述,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可以参照技术转让合同的条款适用,可指向合同法第354条对改进技术的权利归属,其规定为“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双方可以按照互利原则约定归属,未约定的其他各方无权分享”,另外,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也做了类似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由此可以看出,如买卖双方未作约定,则软件改进后的著作权应归属于买方。


(五)技术服务条款


      软硬件购销合同的技术服务条款约定卖方向买方销售软硬件时需要提供哪些配套的服务,以便买方能够顺利使用软硬件。这里的技术服务条款与合同法规定的技术服务合同不同,前者是卖方为了配合履行软硬件交付而附随的服务义务,其类似于运输、仓储等附随义务;而后者是专门为改进和提升某项特定的技术而提供的服务。技术合同解释第2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中关于让与人向受让人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发生的纠纷,按照技术转让合同处理”。


       技术服务包括对软硬件的安装、调试、软件升级、培训、咨询、技术指导、技术支持等。技术服务条款除了约定双方对上述工作的权利义务、费用和责任等内容,还包括在上述技术服务过程中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


(六)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主要完成如下功能:


       1、定义什么是“保密信息”。卖方向买方销售的硬件,其归属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对该硬件的信息和资料是否保密应属买方对自己所有物的权利,卖方无权对此再为买方设定任何义务。而对于卖方许可买方使用的软件,通常需要严格保密,一旦泄露可能被大量复制传播,而同时在购销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有大量的信息往来,在这些信息中,哪些应该定义为保密信息,哪些不是,这是保密条款需要解决的问题。


       2、对保密的强度进行约定。包括接收方可以接触披露方保密信息的人员范围、接收方应该采取哪些措施防范披露方的保密信息泄露等。


       3、完成“保密措施”要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及技术合同解释第1条均明确,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因此,一项信息要在法律上获得“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的对待,权利人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是一项必要条件。而签署保密协议或者保密条款,可以视为是权利人采取的保密措施的一种。


       4、在所披露的信息特别重要的情况下,保密条款中还需要明确披露的程序。确定披露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将来一旦发生信息泄露或被他人非法利用,可能进行的诉讼做好准备。


       注:如需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IPFuTure科慧远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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