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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流
关于标准知识产权政策中的FRAND原则的理解

       为了妥善处理标准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促进标准的研制与实施,同时降低标准化组织自身的法律风险,大多数标准化组织都会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政策或专利政策,例如ITU、ETSI、IETF、IEEE、CCSA等。随着产业环境及经济技术的发展,标准化组织对待专利的态度也在不断改变。早期的标准化组织尽量采用不涉及专利的技术,尽可能避免将专利技术引入标准,以便于标准出台后的实施和推广。后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当标准中已经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越来越多的专利技术时,标准化组织就不得不调整其专利政策。如今,大多数标准化组织对待专利的态度基本一致,即允许标准中采用专利技术,尊重他人专利权,同时为了保证标准实施者的利益,要求专利权人作出专利披露及许可承诺。


      考虑到标准实施人因实施标准技术而可能会使用到标准必要专利,而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在标准技术上处于强势地位,可能会存在拒绝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利用标准必要专利索取高额专利许可费用或者获取明显不合理的收益等风险,大多数标准化组织为了平衡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与标准实施人之间的利益,在许可承诺方面提出了著名的公平、合理且无歧视的许可条款,即FRAND(Fair, Reasonable AndNon-Discriminatory)原则。


       目前对FRAND原则没有统一的定义,但随着对该原则的不断实践,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该原则:


     (1)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不应拒绝标准实施人合理的许可请求

      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拒绝标准实施人合理的许可请求,则会阻止标准实施人进入相关的市场,从而造成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在相关市场中的垄断事实,不利于标准的推广和市场的发展。 


     (2)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不应利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阻止被许可人与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竞争对手之间的商业行为。

       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利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阻止被许可人与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竞争对手之间的商业行为,则会涉嫌不正当竞争,也不利于市场的发展;


     (3)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不应利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强行向被许可人搭售产品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和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应该是两种独立的事物,被许可人应该有权决定是否购买、使用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利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强行向被许可人搭售产品,则可能会对被许可人造成利益损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人涉嫌不当得利。


     (4)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不应强行将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非必要专利进行捆绑许可给被许可人

       由于标准非必要专利对应的技术不是标准强制执行的技术,所以被许可人有权决定是否获得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的标准非必要专利许可。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强行将标准必要专利与标准非必要专利进行捆绑许可给被许可人,则可能会对被许可人造成利益损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人涉嫌不当得利。


    (5)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不应强行要求被许可人将其拥有的专利反向免费许可给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

     专利许可既可以单向许可,又可以双向交叉许可,交叉许可涉及的许可费用一般由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理论上,甲许可乙使用甲的专利技术时,甲可以收取合理的许可费用,同样,乙许可给甲使用乙的专利技术时,乙也可以收取合理的许可费用。如果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强行要求被许可人将其拥有的专利反向免费许可给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则可能会对被许可人造成利益损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人涉嫌不当得利。


     (6)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用应该合理

       目前的一种观点是,按照使用专利技术的产品售价的一定比例确定专利许可费用。实际上,很多企业对于专利的许可费用也是按照这个观点确定的。但从近年来美国和欧洲审理专利许可费用纠纷案件的结果来看,美国和欧洲的专利纠纷案件审理机构目前比较倾向于按照专利所涉及的产品组成部分的价值来确定专利许可费用。虽然目前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用没有统一的计算方法,但对于在美国和欧洲拓展市场的企业来说,可参考美国和欧洲的对于专利许可费用的倾向性观点来争取合适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用。


      (7)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对于不同标准实施人的许可模式应该基本一致

       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如果给予甲的专利许可条件比给予乙的专利许可条件明显苛刻,则甲可能不会接受许可条件,这样甲无法实施标准技术,进而也就无法进入相应的市场;即使甲接受了苛刻的许可条件,则甲实施专利技术的成本可能会较高,进而投入到市场的产品或服务价格可能也会较高,这样不利于甲在市场上获得公平的竞争条件,甚至会造成某个或某些企业在相应市场上的垄断。


        所以,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对于不同标准实施人给予基本相同的许可模式,有利于标准的推广和市场的发展。

由于目前对FRAND原则没有统一的理解,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和标准实施人之间已出现了多件由此引发的专利诉讼。以2012年摩托罗拉与微软公司之间的诉讼为例。


      2012年11月,美国西雅图联邦法院开庭审理了摩托罗拉公司诉微软公司的专利侵权案件,摩托罗拉认为微软的“Windows”和“ Xbox”等产品使用了摩托罗拉的H.264视频编解码专利和802.11无线标准专利,要求微软每年支付40亿美元的专利许可费用。


       微软认为,摩托罗拉的H.264视频编解码专利和802.11无线标准专利都是标准必要专利,对于这些专利的许可费用应该遵循FRAND原则。


       微软表示,对其所使用的摩托罗拉的H.264视频压缩专利每年支付的专利许可费用不能超过50.2万美元,而对其所使用的摩托罗拉的802.11无线标准专利每年支付的专利许可费用不应高于73.6万美元。


       摩托罗拉表示,希望微软能够按照侵权产品销售收入的2.25%支付H.264视频编解码专利的许可费用,按照侵权产品售价总和的1.15%到1.73%支付802.11无线标准专利的许可费用。


       微软一直认为摩托罗拉的2.25%专利许可费率是不公平的。微软此前曾表示,为了将H.264技术应用到笔记本电脑,微软需要从其他29个公司获得2300多项专利许可,而这些公司针对一台笔记本电脑总共仅收取2美分的专利许可费用。而一台平板电脑上应用的摩托罗拉的H.264专利总共50项左右,但摩托罗拉却针对一台平板电脑收取22.50美元的专利许可费用。 


       经过审理,西雅图联邦法院认为,微软应向摩托罗拉支付的专利许可费用应为每年180万美元。


       审理法官詹姆斯·罗巴特(James Robart)在判决书中提到,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中,标准必要专利在FRAND许可承诺下,应当符合下列四个原则:

      (1)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用应有助于标准的推广;

      (2)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用时应尽量减少阻止标准推广的风险,还要考虑到今后可能出现的其他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费累加问题;

      (3)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用应保证专利权人为专利投入的成本而获得合理的回报;

      (4)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用应当限制在基于专利技术经济价值的合理许可费用,而不应考虑该专利被纳入标准后的经济增值部分。


       之后,西雅图联邦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庭审。陪审团认为,摩托罗拉违反了与标准制定机构达成的协议,没有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向其他厂商授权某些专利。陪审团要求摩托罗拉赔偿微软大约1400万美元的损失,其中包括1100万美元的货物转移成本以及大约300万美元的法律诉讼费,这些赔偿费用大概相当于微软之前主张的赔偿额的一半。


       由该案例可以看出,美国西雅图联邦法院认为FRAND原则的执行应该有利于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和标准实施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该原则的执行既要保证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应该获得的收益,又要考虑标准的推广,还要考虑标准实施人将来为实施标准而面临的累加专利许可费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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